2023年华侨大学艺术类招生录取规则
为做好2023年我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2〕8号)要求,结合办学实际情况,我校制定了《华侨大学2023年艺术类招生录取规则》。
第一条 以下所述的考生“文化成绩”是指由各省级招生部门公布的高考成绩(含照顾加分与否,由各省级招生部门规定)。
第二条 以下所述的考生“专业成绩”排序项,指省级统考或联考专业成绩。
第三条 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部门编印的招生计划手册(考生填报志愿手册)公布为准。
第四条 美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一、适用专业:美术学(设油画、中国书画、绘本方向)、设计学类(含视觉传达设计、产品设计2个专业)等专业(类)。
二、报考要求
1.专业成绩要求
考生须取得相应类别省级本科专业统考合格证,且专业成绩≥专业满分的70%(含)。
2.文化成绩要求
高考文化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份对应类别艺术类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且不低于所在省份普通类高考文化课满分45%。
三、体检要求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我校美术类专业不招收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考生。
四、录取规则
对符合报考要求的进档考生,按如下规则进行录取:
(一)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综合分(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从高至低排序录取,综合分=文化成绩÷文化成绩满分×40+专业成绩÷专业成绩满分×60。
(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省平行志愿投档成绩(简称:投档成绩,下同)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三)综合分或投档成绩相同,则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的考生。当综合分或投档成绩和文化成绩都出现同分时,按文化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语文、外语、数学、其他三科之和。
第五条 音乐学专业录取规则。
一、招生小项
根据学院的专业培养及民乐团构成情况,2023年重点招收二胡、琵琶、中阮、大阮、唢呐、笙、柳琴、大提琴、低音提琴等项目。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招生小项计划进行招生,不招收其他小项,请考生谨慎填报。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不区分小项,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部门公布为准。
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招生小项及计划
备注:以上招生小项均为乐种主项,招生计划如有调整,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下达的正式文件为准。
三、报考要求
1.专业成绩要求
考生须取得相应类别省级本科专业统考合格证(若有组织省级统考),且专业成绩≥专业满分的70%(含)。
2.文化成绩要求
高考文化成绩须不低于生源所在省份本一线(不分批次的省份采用特殊类型招生录取控制线)的70%(含)。
四、录取规则
对符合报考要求的进档考生,按如下规则进行录取:
(一)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已公布的小项招生计划,每个小项分别根据综合分(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和公布的招生计划数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合格考生。如小项合格考生不足,其剩余计划按二胡→琵琶→笙→唢呐→柳琴→大提琴→低音提琴→中阮→大阮→声乐→钢琴的小项顺序,根据所在省份的实际招生小项依次增加,每轮每个小项增加1个计划,直到完成招生计划,小项之间的录取不进行横向比较。
综合分=文化成绩÷文化成绩满分×40+专业成绩÷专业成绩满分×60。
其中,考生的省级音乐类统考专业测试科目主项必须与我校招收小项一致,即:(1)对于专业省统考区分主副项的省份,考生报考我校器乐类小项,其参加专业省统考测试主项乐器须与报考我校乐器小项一致;报考声乐方向的考生,其参加专业省统考测试科目主项须为声乐。(2)对于专业省统考未区分主副项的省份,考生报考我校器乐类小项,其参加专业省统考测试乐器须与报考我校乐器小项一致;报考声乐方向的考生,须参加专业省统考声乐测试。
(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省平行志愿投档成绩(简称:投档成绩,下同)从高到低按计划排序录取。
(三)综合分或投档成绩相同,则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的考生。当综合分或投档成绩和文化成绩都出现同分时,按文化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语文、外语、数学、其他三科之和。
第六条 舞蹈学专业录取规则。
一、报考要求
1.身高要求:建议净身高不低于175CM的男生和净身高不低于162CM的女生报考。
2.专业成绩要求
考生须取得相应类别省级本科专业统考合格证(若有组织省级统考),且专业成绩≥专业满分的70%(含)。
3.文化成绩要求
考生高考文化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份对应类别艺术类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
二、录取规则
对符合报考要求的进档考生,按如下规则进行录取:
(一)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专业成绩从高至低排序录取。
(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省平行志愿投档成绩(简称:投档成绩,下同)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三)专业成绩或投档成绩相同,则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的考生。当专业成绩或投档成绩和文化成绩都出现同分时,按文化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语文、外语、数学、其他三科之和。
第七条 若教育部及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对艺术类专业招生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艺术类招生录取规则由华侨大学招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