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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2021年本科招生章程及艺术类招生简章




来源: 时间:2021-05-21 浏览:

首都师范大学2021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称招生省份)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校名全称:首都师范大学,上级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首都师范大学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北京市与教育部“省部共建”高校、北京市属重点大学;为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培养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在内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对合格本科毕业生颁发学校名称为“首都师范大学”的普通本科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办学地点:校本部(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5号)、北一区、北二区、东一区、东二区、良乡校区。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招生办公室是我校本科招生的实施机构,负责处理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委、监察室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统筹考虑各招生省份考生数量、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并结合学校近年来各招生省份来源计划落实情况,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2021年各专业分省招生计划详见各招生省份招生主管部门发布的《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我校预留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1%的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规则

1.我校根据在各招生省份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录取时,我校将根据生源状况在相应招生省份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2.高考改革省份投档考生须满足我校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我校在高考改革省份的选考科目要求,以招生省份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公布的招生计划内容为准。

3.录取时,进档考生以高考实考分和专业志愿为录取依据,采取分数优先的方法确定专业,不设专业级差。在实考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在政策性加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相关科目比较顺序:语文、数学、外语。

4.对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所有专业调剂的考生进行调剂录取。专业调剂原则:学校根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全部是非师范专业者,只在非师范专业范围内调剂;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中有师范专业者,则在师范和非师范两类专业范围内调剂。

5.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6.对享受教育部和各招生省份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投档的考生,我校认可考生其中最高一项加分,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分。投档后,我校按照考生实考分数进行录取。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7.在京招生的“双培计划”、“外培计划”、“农村专项计划”、“乡村教师支持计划”,依据北京市相关政策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乡村教师支持计划” 按考生高考报名所在区投放招生计划,只招收已报名参加北京市2021年高考且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不含因升学原因将户口迁入北京市集体户口的考生)的考生;同时“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8.在内蒙古自治区,我校普通类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9.美术学院各专业按如下规则录取:

在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达到各招生省份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的前提下:

(1)北京考生须参加北京市美术统考且成绩不低于225分;京外考生须参加招生省份组织的美术统考且成绩不低于统考满分的80%(统考满分×80%计算结果包含小数的,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2)考生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满分150分)。

(3)在使用招生省份统一投档原则进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招生省份,各招生专业对已投档考生按招生省份统一计算的投档成绩规则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4)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招生省份(湖南省非平行组参照顺序志愿执行),各招生专业对已投档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参考体检情况择优录取。综合分=美术统考成绩÷美术统考满分×高考文化课成绩满分×50%+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50%。综合分相同时,我校将依次比较并优先录取美术统考成绩、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5)录取时按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考生录取专业,不设专业级差。

(6)美术学(师范)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10.音乐学院各专业在北京按如下规则录取:

在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达到北京市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的前提下:

(1)报考音乐学(师范)、音乐表演、舞蹈学(师范)、舞蹈学(师范,京籍单列)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2021年艺术类专业校考且专业成绩合格。录音艺术专业在北京招生不组织校考,认可其他在京招生的公办本科院校录音艺术专业的校考本科合格成绩。

(2)音乐学(师范)专业录取排序规则为:按照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参考体检情况择优录取。综合分=专业校考成绩÷专业校考满分×高考文化课成绩满分×50%+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50%。综合分相同时,依次优先录取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3)音乐表演专业录取排序规则为:按照专业校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参考体检情况择优录取。专业校考成绩相同时,依次优先录取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4)舞蹈学(师范)、舞蹈学(师范,京籍单列)专业录取排序规则为:按照专业校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参考体检情况择优录取。专业校考成绩相同时,依次优先录取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5)录音艺术专业录取排序规则为: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参考体检情况择优录取。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时,依次优先录取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6)填报我校多个艺术类专业志愿的,采用专业志愿优先方式进行录取。

11.音乐学院各专业在北京以外招生省份按如下规则录取:

在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达到各招生省份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的前提下:

(1)考生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参加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艺术类省级统考(联考),且成绩不低于统考(联考)本科合格标准。招生省份对不同录取批次或类别制定不同录取要求的,考生必须符合我校招生专业所在批次或类别对应的标准。

(2)我校音乐学(师范)、音乐表演、录音艺术专业在山东省招生时,在山东师范大学组织的联考本科合格基础上划定三个专业的合格生源,具体各专业的专业成绩计算方式及合格标准以我校本科招生网公布的为准。

(3)在使用招生省份统一投档原则进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招生省份,各招生专业对已投档考生按招生省份统一计算的投档成绩规则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4)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招生省份(湖南省非平行组参照顺序志愿执行),各招生专业对已投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参考体检情况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我校将依次比较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5)音乐学(师范)专业要求考生专业考试成绩须包含钢琴和声乐两项,若考生所在招生省份的各个统考方案均无法同时包含钢琴和声乐两项,则要求成绩项必须包含钢琴或声乐其中之一。其中声乐要求为美声唱法或民族唱法,其他唱法一律不招收。

(6)音乐表演专业的招生器种为:二胡、琵琶、笛子、古筝、扬琴、古琴、三弦、阮、笙、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单簧管、长笛、巴松、圆号、西洋打击乐(小军鼓及马林巴)、手风琴。其他器乐种类一律不招收。

(7)舞蹈学(师范)专业的招生舞种为:民族民间舞、古典舞、芭蕾舞、现代舞。其他舞种一律不招收。

(8)除按器种、唱法或舞种分别列出计划人数或有特殊说明的情况外,录取时对考生的器种、唱法或舞种等类别不做区分。

(9)音乐学(师范)、舞蹈学(师范)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10)填报我校多个艺术类专业志愿的,采用专业志愿优先方式进行录取。

12.初等教育学院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在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达到北京市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的前提下:

(1)美术学(初等教育,师范)专业:考生美术统考成绩需达到210分,外语成绩不得低于60分。该专业在本科提前批艺术类B段投档录取,北京教育考试院负责按照相关投档原则对考生进行投档。学校招办进行审核录取。

(2)音乐学(初等教育,师范)专业:在专业校考合格的前提下,按照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参考体检情况择优录取。综合分=专业校考成绩÷专业校考满分×高考文化课成绩满分×50%+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50%。综合分相同时,依次优先录取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3)书法学(初等教育,师范)专业:在专业校考成绩合格的前提下,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分到低分及体检情况择优录取。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时,依次优先录取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二条 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条件

1.语种要求:外语类各专业及小学教育(英语师范)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其它专业不限考生语种。入学后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地理信息科学和遥感科学与技术专业主要专业课采用英语授课;国际经济与贸易、心理学、生物科学类等专业(类),部分课程采用英语授课。

2.外语单科成绩要求:在京招生的“外培计划”专业,外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120分。

3.体检要求: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首都师范大学2021年本科招生体检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及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有关补充规定。

4.师范类体检要求:报考师范类专业的考生应符合《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试行)》,如有不符,不能录取到师范类专业。

5.教师资格认定: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师函【2020】5号)要求,我校招收的公费师范生参加免试认定改革:我校对公费师范生开展教育教学能力考核,考核合格的毕业生可凭教育教学能力考核结果,免考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根据自愿原则,公费师范生也可自行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6.师范生签约:根据《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细则》(京教人【2019】11号)文件要求,师范生入学前,须与学校和本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

7.师范生就业与升学:要按照《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细则》(京教人【2019】11号)和签订的《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细则》(京教人【2019】11号)规定:师范生毕业时在全市基础教育系统双向选择就业,毕业后须从事本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含教育行政及相关部门审核注册的中等及中等以下的学历教育机构)满五年以上。师范生违反教育协议的需要缴纳在校期间的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用(含免缴的学费、取得的生活补助等),具体标准参照相关文件执行。录取到“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考生还应按照定向区教委以及北京市相关政策执行,入学前须与区教委签订定向就业协议,毕业后由定向区教委按照公开招聘相关工作程序安排就业,服务期限不少于5年。京外师范生参照执行。

8.大类招生与培养:我校数学科学学院、生命科学学院、文学院、管理学院、美术学院和初等教育学院部分专业实施宽口径大类招生和培养。数学科学学院非师范专业设置的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统计学三个专业按数学类(含数理实验班)录取;生命科学学院非师范专业设置的生物科学、生物技术两个专业按生物科学类(含实验班)录取;文学院非师范专业设置的汉语言文学、汉语国际教育、秘书学三个专业按中国语言文学类录取;管理学院设置的劳动与社会保障、公共事业管理两个专业按公共管理类录取;美术学院设置的美术学(艺术市场)、绘画(油画)、绘画(国画)三个专业方向按美术学类录取;美术学院设置的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三个专业按设计学类录取;初等教育学院设置的小学教育(中文师范、数学师范、英语师范、科学师范、信息技术师范、德育师范)六个专业方向的部分招生计划按小学教育(敬修书院)专业方向大类录取。被以上专业类录取的学生于第一学年或者第二学年在本院大类招生所含专业内,按一定比例,根据学生意愿和在校学习成绩等因素相结合的方式双向选择专业方向。

9.学习校区:2021级新生除音乐学院之外,其它专业第一学年均在良乡校区就读;2-4年级根据学校安排在校本部、北一区、北二区、东一区、东二区和良乡校区学习。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我校学费标准为:一般专业5000元/年;外语类专业6000元/年;艺术类专业8000—10000元/年;师范类专业免收学费。我校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一般为每学年650-900元。以上费用标准以2021年北京市教委审核结果为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我校在各招生省份录取规则以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未尽事宜请参见我校艺术类各专业招生简章。

第十六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招生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我校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对于各种媒体平台公布的学校招生章程,若有不一致,以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和我校本科招生网公布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十七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将对录取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或有舞弊行为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首都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02

首都师范大学初等教育学院2021年美术学(初等教育,师范)本科专业招生简章

 

首都师范大学初等教育学院以小学教师教育为特色,办学历史可追溯至1905年,孙敬修、张中行、欧阳中石等大师先后求学、任教于此。学院坚持“国际视野,本土实践,借鉴历史,面向未来”的办学理念,为集小学教师培养、小学教育研究、小学教育服务三位一体、本硕博多层次培养的教学研究型学院。

学院构建了儿童取向的卓越小学教师培养模式,小学教育专业入选首批国家级特色专业(2007年)、教育部卓越教师培养计划(2014年)、北京市重点建设一流专业(2017年)、“双万计划”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2019年),作为联合认证“打样”单位通过教育部师范类专业认证(二级)。连续三届获得北京市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连续两届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每年向北京市乃至全国小学一线输送各层次毕业生500余名,成为北京市基础教育的一支主力军。

一、招生计划

二、报考条件

考生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教育部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文件的要求,符合北京市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文件的要求。

2.考生须身体健康,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我校专业学习要求,无色盲、无色弱、无口吃,符合《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试行)》。

三、文化及专业成绩要求

1.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入学文化考试,且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达到北京市划定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2.美术学(初等教育,师范)专业使用北京市美术统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

3.考生须参加北京市组织的美术统考,且美术统考成绩达到210分。

4.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满分150分)。

四、录取原则

1.美术学(初等教育,师范)专业在北京市本科提前批艺术类B段录取。北京教育考试院规定:美术类在该批次采用平行志愿投档,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排序进行一次性投档。综合分=美术统考成绩÷300×750×50%+高考文化课成绩×50%。结果四舍五入取整数,分数相同时将依次比较美术统考、语文、数学、外语、选考三科总成绩。考生投档到学校后,我校招办进行审核录取。

2.美术学(初等教育,师范)专业不限制考生高考选测科目。

五、其他说明

1.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对新生进行专业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2.毕业生就业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当年的就业政策。师范生就业还须按照《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细则》(京教人【2019】11号)文件要求执行。师范生须在入学前与学校和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

3.我校的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

4.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03

首都师范大学美术学院

2021年本科招生简章

 

首都师范大学美术学院开设美术学(师范)、美术学(艺术市场)、绘画(国画)、绘画(油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等七个专业及方向,并设有亚洲美术教育研究发展中心、现代水墨研究所、视觉设计与教育研究所、中国工笔画研究所、汉藏佛教美术研究所、首都师范大学画院、表现性绘画研究所、写实油画研究所、卫天霖艺术研究中心、现实主义水墨研究所十个科研机构。

现有教授18名,副教授23名,其中博士生导师11名,硕士生导师21名。学院具有美术学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设计学硕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在美术史论、美术教育理论、汉藏佛教美术史、中国画创作与教学研究、油画创作与教学研究方向招收博士研究生,设有美术学博士后流动站。另外,还招收研究生课程班以及教育硕士、艺术硕士等专业硕士。

一、招生计划及学费标准

说明:

1.我校在各省、市、自治区(以下称“招生省份”)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招生省份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公布的学校招生计划为准。

2.我校在高考改革省份的选考科目要求,以招生省份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公布的招生计划内容为准。

3.美术学类和设计学类为大类招生,录取时不分专业(方向)。美术学类包含专业有:美术学(艺术市场)、绘画(油画)、绘画(国画);设计学类包含的专业有: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入学后第一学期初我校美术学院统一组织分专业考试,同时参考高考成绩,结合学生意愿在大类招生所含专业内进行专业分流。

二、招生对象及报考条件

1.符合教育部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文件的要求,符合招生省份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相关文件的要求。如有招生省份规定与教育部规定不一致的,以教育部规定为准。

2.考生身体健康条件应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我校专业学习要求,无色盲、无色弱。

3.报考美术学(师范)专业还要求考生无口吃,且符合《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试行)》。

三、文化及专业成绩要求

1.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入学文化考试,且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不低于招生省份划定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

2.我校美术类专业使用招生省份美术统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

3.考生须参加招生省份组织的美术统考,且美术统考成绩达到本科合格线。在此基础上,北京考生美术统考成绩须达到225分;京外考生美术统考成绩须达到满分的80%(统考满分×80%计算结果包含小数的,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4.考生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满分150分)。

四、录取原则

1.在使用招生省份统一投档原则进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招生省份,各招生专业对已投档考生按招生省份统一计算的投档成绩规则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2.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招生省份(湖南省非平行组参照顺序志愿执行),各招生专业对已投档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参考体检情况择优录取。综合分=美术统考成绩÷美术统考满分×高考文化课成绩满分×50%+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50%。综合分相同时,我校将依次比较并优先录取美术统考成绩、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3.招生省份同一招生专业按文理科类、历史物理科目组等类别分别编制计划数的,按相应的类别分别排序录取。招生省份同一专业未分别编制计划数的,报考该专业的所有考生统一排序录取。

4.美术学(师范)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5.学校在录取时全面考察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专业成绩及体检等情况。录取时按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考生录取专业,不设专业级差。考生所报专业全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则可调剂到其他未完成计划的非师范专业,若不服从调剂或无可调剂专业则做退档处理。

五、其他说明

1.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对新生进行专业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2.毕业生就业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当年的就业政策。师范生就业还须按照《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细则》(京教人【2019】11号)文件要求执行。师范生须在入学前与学校和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

3.我校的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

4.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04

首都师范大学音乐学院2021年本科招生简章(面向北京市以外考生)

 

首都师范大学音乐学院现有国家音乐与舞蹈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硕士学位授权点和艺术硕士学位授权点,本科层次设有音乐学(师范)、舞蹈学(师范)、音乐表演、录音艺术四个专业。学院于2001年被教育部批准为国家体育与艺术师资培养培训基地,2007年被教育部、财政部联合批准为21世纪音乐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国家级实验区,2008年音乐学获评北京市重点学科,2019年艺术类学科群获批北京市高精尖学科建设,2020年音乐学和舞蹈学分别获评国家“双万计划”国家级和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音乐与舞蹈学一级学科在教育部第四轮学科评估中、音乐领域在全国首次专业学位艺术水平评估中,皆进入全国同类学科的前10%-20%。

学院现有专业教师82名,其中正高职称17名、副高职称33名,博士生导师11名、硕士生导师54名。学院现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音乐与舞蹈学科评议组成员、全国艺术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各1名,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北京市教学名师各2名,北京市青年拔尖人才5名。

一、招生计划及学费标准

说明:

1.我校在北京市以外各省、市、自治区(以下称“招生省份”)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招生省份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公布的学校招生计划为准。

2.我校在高考改革省份的选考科目要求,以招生省份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公布的招生计划内容为准。

3.上述专业学制均为四年制本科。

二、招生对象及报考条件

1.符合教育部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文件的要求,符合招生省份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相关文件的要求。如有招生省份规定与教育部规定不一致的,以教育部规定为准。

2.考生身体健康条件应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3.报考师范专业的考生还应符合《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试行)》以及我校的专业学习要求。

(1)音乐学(师范)专业要求五官端正,无口吃。

(2)舞蹈学(师范)专业要求五官端正,无口吃;形象、形体等其他条件须符合舞蹈专业培养基本要求,要求女生身高160厘米以上(含)、男生身高170厘米以上(含)。

4.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入学文化考试,且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不低于招生省份划定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

5.我校音乐学院各招生专业在京外招生省份不组织校考。考生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参加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艺术类省级统考(联考),且成绩不低于统考(联考)本科合格标准。招生省份对不同录取批次或类别制定不同录取要求的,考生必须符合我校招生专业所在批次或类别对应的标准。我校音乐学(师范)、音乐表演、录音艺术专业在山东省招生时,在山东师范大学组织的联考本科合格基础上划定三个专业的合格生源,具体各专业的专业成绩计算方式及合格标准将在我校本科招生网另行公布。

6.各招生专业在各招生省份的艺术类子科类对应情况,以各招生省份审核后发布的信息为准。各专业其他具体要求,以各招生省份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三、录取规则

1.在使用招生省份统一投档原则进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招生省份,各招生专业对已投档考生按招生省份统一计算的投档成绩规则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2.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招生省份(湖南省非平行组参照顺序志愿执行),各招生专业对已投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参考体检情况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我校将依次比较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3.招生省份同一招生专业按文理科类、历史物理科目组、专业统考等类别分别编制计划数的,按相应的类别分别排序录取。招生省份同一专业未分别编制计划数的,报考该专业的所有考生统一排序录取。

4.除按器种、唱法或舞种分别列出计划人数或有特殊说明的情况外,录取时对考生的器种、唱法或舞种等类别不做区分。

5.音乐学(师范)、舞蹈学(师范)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6.学校在录取时全面考察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专业成绩及体检等情况。填报我校多个艺术类专业志愿的,采用专业志愿优先方式进行录取。招生计划所在录取批次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说明

1.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对新生进行专业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2.毕业生就业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当年的就业政策。师范生就业还须按照《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细则》(京教人【2019】11号)文件要求执行。师范生须在入学前与学校和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

3.我校的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

4.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文艺常识》+《文常配套习题》,是主编位彦鲁根据多年的编导教育的研究,和多年在艺考一线培训的经验,为广大报考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数字媒体艺术、影视导演、影视制片、摄影、艺术管理、媒体创意的艺术类考生精心准备的参考用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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