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师范学院2020年艺术类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贵州师范学院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管理,规范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条款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最新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贵州师范学院
学校代码:4152014223
办学性质:公办
办学层次:本科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
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
学校校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115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党委、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招生政策,审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全面组织领导学校招生工作。
第四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执行学校制定的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负责招生录取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六条 招生专业经教育部审核批准,学校面向全国招生,具体招生专业如下:
专业 |
层次 |
学制 |
备注 |
广播电视编导 |
本科 |
四年 |
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下达数为准。 |
音乐学 |
本科 |
四年 |
|
舞蹈学 |
本科 |
四年 |
|
舞蹈表演 |
本科 |
四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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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学 |
本科 |
四年 |
|
产品设计 |
本科 |
四年 |
|
数字媒体艺术 |
本科 |
四年 |
2020年学校部分艺术专业实行大类招生。具体大类及包含专业如下:
设计学类:含产品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专业。
设计学类采取“大类招生,分流培养”的模式进行(详情参见贵州师范学院招生信息网《贵州师范学院大类招生分流培养实施方案(试行)》)。其余专业按专业招生,考生报考时按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进行志愿填报。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学校艺术类招生工作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以考生当年普通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公正选拔”的招生录取工作原则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科学公正地选拔录取考生。
第八条 根据本校在各省(区、市)的艺术类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和调档分数线。根据教育部规定,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九条 学校以省级招生办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作为录取新生的依据。录取实行“志愿清”的原则,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不能完成招生计划,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在投档比例范围内,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即按照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录取时遇分数相同且当学校计划余额不足时,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排序细则进行录取。
第十条 专业安排及退档实行“专业清”原则,即优先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和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的,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在我校未录满专业内进行调剂录取,调剂专业由学校自主确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或服从专业调剂但各专业计划已录取满额的,则作退档处理。对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十二条 报考艺术等专业类别的考生,专业考试成绩和文化考试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在艺术类专业的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确定的投档范围内,按专业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有特殊要求的省份除外)
第十三条 新高考改革省份的招生专业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须满足该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四条 专业语种要求:专业不限外语语种,入学后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
第十五条 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贵州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多项措施,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六章 学历、学位证书的颁发
第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贵州师范学院毕业证书,并以此名称具印;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贵州师范学院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录取结果将及时在学校招生网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录取考生须按时到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必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贵州师范学院普通本科2020年艺术类招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咨询及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51-85842823(兼传真)
学校网址:http://www.gznc.edu.cn
邮政编码:55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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