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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铁道大学2021年招生章程(含艺术类)




来源: 时间:2021-05-17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石家庄铁道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河北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石家庄铁道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学校名称:石家庄铁道大学,英文名称:“Shijiazhuang Tiedao University”;学校代码:10107;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普通本科;学校主管单位:河北省教育厅;学校概况:石家庄铁道大学前身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铁道兵工程学院,1979年被列为全国重点高等院校,现为河北省人民政府、国家铁路局、教育部共建高校,河北省重点支持的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面向全国招收本科生。

  第四条 学校本部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北二环东路17号,邮政编码050043;龙山校区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龙山路1号,邮政编码051130;工程教育实验班在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习,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四水厂路18号,邮编:050041。

  第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由石家庄铁道大学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颁发石家庄铁道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石家庄铁道大学招生就业委员会为本科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下设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 石家庄铁道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科招生录取具体工作。

  第三章 招生录取

  第八条 学校严格贯彻国家批准的招生计划及有关招生政策,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各办学层次所属的录取批次及有关要求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为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我校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计划,用于调节各地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九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十条 学校在非实行平行志愿省份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105%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管理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比例内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部门关于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按各省级招办实际投档分数实施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录取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

  第十三条 高考录取没有特殊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即:对投档到我校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若第一专业志愿计划已录满,就安排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考生不填报专业志愿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录取完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后,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计划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当遇到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以下规则进行录取:优先录取原始总分高的考生;原始总分相同,专业志愿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原始总分相同、专业志愿顺序相同,依次以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的高低为录取顺序;如小分仍然相同,则参考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内容。

  第十五条 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录取规则如下:

  1.对于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2.浙江省、山东省、河北省、辽宁省、重庆市选考科目要求以我校公布为准。投档到各专业的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依次录取,当考生无法满足所填报专业志愿录取条件时,不进行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3.北京市、天津市、海南省、广东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苏省、福建省选考科目要求以我校公布为准。投档到各专业组的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原始总分高的考生,再依次参考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和语文、数学、外语的高考成绩。考生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在各专业组内调剂到计划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我校在高考改革省(市)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可登录石家庄铁道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查询;所有专业男女招生比例不限。

  第十七条 部分专业实施宽口径大类招生和培养,具体为:土木工程、城市地下空间工程、铁道工程、测绘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五个专业按土木类录取;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电子工程、车辆工程、测控技术与仪器四个专业按机械类录取;财务管理、会计学、市场营销、物流管理四个专业按工商管理类录取;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两个专业按经济与贸易类录取;交通工程、交通运输两个专业按交通运输类录取;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两个专业按设计学类录取;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金属材料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功能材料、焊接技术与工程五个专业按材料类录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轨道交通信号与控制三个专业按电气类录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两个专业按电子信息类录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软件工程、数字媒体技术、信息工程、人工智能六个专业按计算机类录取;安全工程、应急技术与管理两个专业按安全科学与工程类录取。被大类专业录取的学生,入学后按大类进行培养,再根据学校有关规定选择专业。

  第十八条 部分专业的特殊要求:

  1.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中外合作办学)入学后外语教学为英语,建议英语语种考生报考。另外,艺术类专业、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计算机类(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软件工程、数字媒体技术)、信息工程、数学与应用数学、应用物理学等专业由于专业培养与英语密切相关,建议英语考生报考。其余专业不限外语语种,建议英语、俄语语种考生报考。

  2.英语专业要求考生高考英语成绩不低于110分(满分以150分计)。

  3.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要求考生高考数学成绩不低于100分(满分以150分计)。

  4.报考我校设计学类专业的北京市、河北省、河南省、山西省、湖北省、湖南省考生,须艺术类省统考成绩达相应批次合格线,高考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相应省(市)划定的艺术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执行各省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对进档考生按各省投档规则计算的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若成绩相同,依次比较高考文化总成绩、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对于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统考成绩直接相加所得的综合成绩排序择优录取,没有文化课单科成绩限制。综合成绩相同者,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含优惠加分)较高者,如果高考文化成绩(含优惠加分)也相同,按照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择优录取。

  5.报考我校设计学类专业的安徽省考生,投档和录取按照安徽省有关规定执行。

  6.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中外合作办学)属于教育部批准纳入计划内招生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批录取。要求河北省、山东省、河南省、辽宁省考生高考外语成绩不低于105分(满分以150分计)。录取时只招收有志愿考生,录取的考生入学后不得转专业,符合中外双方毕业条件与学位授予条件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可同时获得石家庄铁道大学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国外合作大学颁发的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 面向河北省招生的少数民族(除汉族之外均可)预科生,培养模式为1+4,预科阶段为期一年,培养任务由河北师范大学附属民族学院承担。一年后,经考核合格者,按照当年确定的专业计划转入我校本科学习,本科阶段学制为四年。

  第二十条 面向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定向招生、地方农村专项计划招生、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高中班招生及学校承担的对口支援招生等录取办法按教育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可登录石家庄铁道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石家庄铁道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办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凡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河北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住宿费收取标准:800元/年·生。

  第二十五条 学校奖助政策体系完善,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为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社会助学金等多种渠道的帮助。新生入学时设有“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石家庄铁道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招生电话:0311-87935166,学校网址:https://www.stdu.edu.cn/。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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