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师范学院2017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章程
长沙师范学院2017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有关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教育部"阳光工程"要求,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我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长沙师范学院位于历史文化名城长沙市,是一所以师范教育为主,涵盖教、艺、文、工、管等学科门类的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院校。
第三条 达到本科培养要求的毕业生,颁发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文凭,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招生计划及招生专业要求
第四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有美术学、动画、数字媒体艺术、工艺美术、书法学、音乐学三大类六个专业。面向山西、辽宁、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广西、云南、陕西、甘肃等省(区)组织校考招收美术、书法、音乐类考生,其他省份认可相应类别统考(联考)成绩。详细计划以各省(区)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五条 招生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六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色盲、色弱者不宜报考美术类专业。
第三章 招生录取规则
第七条 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八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认可专业省统考(联考)成绩的省份,专业以统考(联考)成绩为准。其它省份考生在取得相应省份统考(联考)合格证和我校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合格证(未组织统考(联考)省份的考生以我校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为准),且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份规定的艺术类专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的,方可报考。
第九条 我校在山西、辽宁、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广西、云南、陕西、甘肃等省(区)教育厅指定的考点组织专业考试,详细考试时间安排以各省(区)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 校考各专业考试科目及专业成绩计算办法:
美术学、动画、数字媒体艺术、工艺美术专业考试科目为素描、色彩。以上各专业校考成绩通用。专业成绩计算方法:各科满分均为100分,专业总分=素描成绩+色彩成绩。
书法学专业考试科目为临帖、创作和国画。专业成绩计算方法:各科满分均为100分,专业总分=临帖成绩×80%+创作成绩×80%+国画成绩×40%。
音乐学专业考试科目为视唱听音、专业测试。专业成绩计算方法:各科满分均100分,专业总分=视唱听音成绩×40%+主专业成绩×160%。
第十一条 我校组织艺术类专业校考的省份,凡专业成绩达到我校要求的考生,我校将依据成绩和各省要求合格证比例核发专业合格证,公示合格考生名单,并将专业合格考生名单报送其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备案。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在满足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我校根据考生综合成绩(文化成绩×0.3+校考成绩×0.7)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若校考合格生源不足,所在省级招办同意我校录取统考(联考)合格考生的,在录取完校考合格考生后,再按统考(联考)合格考生的艺术专业成绩排序录取,在同等条件下,高考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文化成绩相同,按语、数、外成绩排序优先录取。
湖南省艺术类专业进档考生按专业统考(联考)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同等条件下,专业统考(联考)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未组织艺术类专业校考的外省省份,专业成绩认可该省专业统考(联考)成绩,按考生所在省的艺术统考(联考)成绩排序录取,在同等条件下,高考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文化成绩相同,按语、数、外成绩[FS:PAGE]排序优先录取。
第十二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所加分计入高考文化成绩。
第十三条 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结果除在各省招生办的网站上公布外,学校网站也将在录取结束后两天内公布,网址为:zs.cssf.cn,招生电话0731-84036198,投诉电话0731-84036011。
第十四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下进行,严格执行学校招生监察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复查。如发现专业水平与入学考试成绩不符,经核查确认为考试作弊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生源所在省(区)教育主管部门。
第四章 学费标准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及各项代收费等费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严格按照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标准收费。我校美术学、动画、数字媒体艺术、工艺美术专业学费每生8000元/年,书法学专业学费每生4800元/年,音乐学专业学费每生6000元/年,如有变化,以湖南省发改委最新核定的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长沙师范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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