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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招生章程(含艺术类)




来源: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时间:2023-05-21 浏览:

一、院校名称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二、就读校址

  松江校区地址为上海市松江区龙腾路333号。

  长宁校区地址为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50号。

  虹口校区地址为上海市虹口区逸仙路88号。

  层次专  业就读校区本科所有专业松江校区高职所有专业虹口校区

  三、层次

  ■ 本科  ■ 专科

  四、办学类型

  ■ 普通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五、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院校名称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证书种类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的本(专)科毕业证书。

  六、院校招生管理机构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我校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招生工作;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招生办公室是我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秋季统一招生的日常工作;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是我校招生工作纪检监察机构。

  七、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一)我校依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学校发展定位与办学条件,统筹考虑近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学校本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二)各招生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飞行器制造工程专业建议男生报考)。

  (三)本年度我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高考改革省市选考科目要求等详见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招办”)编印的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相关文件。

  八、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办法

  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招生总计划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九、专业教学培养

  使用外语语种

  翻译专业入学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入学外语考试语种不限。

  数字媒体艺术(中韩合作办学)、产品设计(中韩合作办学)和视觉传达设计(中韩合作办学)专业入学后外语教学语种为韩语,其他专业入学后外语教学语种均为英语。

  十、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以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为依据,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经复查,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专业学习要求的考生,学校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本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飞行技术专业须根据中国民用航空相关规定提前参加面试、体检等,合格者方能报考。

  十一、录取规则

  (一)投档比例

  按照各省级招办相关规定,依据各批次生源报考情况和学校实际情况确定投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投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实行非平行志愿的批次投档比例按各省级招办要求执行。

  (二)普通类专业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秋季统一考试)成绩,录取规则为:

  1.对进档考生,根据招生计划,采用“分数优先”原则,按高考文化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间无级差分。

  2.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 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

  3.同分情况,学校认可省级招办的投档位次或位序分(号)。无投档位次或位序分(号)的省份,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成绩高低顺次决定排序。

  (三)艺术类专业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秋季统一考试)成绩,美术与设计学类省统考成绩,表演专业省统考成绩,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校考或省统考成绩,

  录取规则为:

  1.文化及专业成绩要求

  艺术类专业高考文化成绩须达到省级招办划定的艺术类本科文化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省统考成绩须达到省级招办划定的省统考合格线;校考成绩须达到校考合格线。

  2.美术与设计学类专业

  (1)除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和表演专业外,其他艺术类专业均使用各省(市)美术与设计学类统考成绩作为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

  (2)在满足“文化及专业成绩要求”的前提下,进档考生根据招生计划,采用“分数优先”原则,按折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间无级差分。

  (3)折算总分=高考文化投档成绩×50%+(高考文化满分÷美术与设计学类专业统考满分)×美术与设计学类专业统考成绩×50%。

  (4)各省级招办投档时,如文理计划单列的,则按文理分别排序录取。如对折算总分有统一折算办法的,则按其折算成绩排序录取,不再另行计算“折算总分”。

  (5)同分情况:学校认可省级招办的投档位次或位序分(号)。无投档位次或位序分(号)的省份,折算总分相同时,按专业考试成绩、语文、外语、数学成绩高低顺次决定排序。

  3.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

  (1)上海生源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校考,并使用该校考成绩作为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山东生源须参加山东省航空服务艺术类省统考,并使用该统考成绩作为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

  (2)在满足“文化及专业成绩要求”的前提下,进档考生根据招生计划,按折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折算总分=高考文化投档成绩×70%+(高考文化满分÷专业满分)×专业成绩×30%。省级招办投档时,如对折算总分有统一折算办法的,则按其折算成绩排序录取,不再另行计算“折算总分”。

  (4)同分情况:折算总分相同时,按专业考试成绩、语文、外语、数学成绩高低顺次决定排序。

  4.表演专业

  (1)浙江生源须参加浙江省时装表演类省统考,并使用该统考成绩作为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山东生源须参加山东省服装表演类省统考,并使用该统考成绩作为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

  (2)在满足“文化及专业成绩要求”的前提下,进档考生根据招生计划,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省级招办投档时,投档成绩有统一折算办法的,则按其折算成绩排序录取。

  (4)同分情况:投档成绩相同时,按专业考试成绩、语文、外语、数学成绩高低顺次决定排序。

  (四)飞行技术专业

  1.考生须提前参加面试、体检和背景调查,并在中国民用航空招飞信息系统报名且确认有效志愿,方可报考。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确定招飞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录取时,采用“分数优先”原则,按高考文化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同分情况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成绩高低顺次决定排序。

  (五)高水平运动队

  高水平运动队招生项目按学校本年度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章程执行。

  (六)专业调剂

  对达到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填报专业均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根据其投档的综合情况,同时参考高中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进行调剂录取;对达到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所填专业均不能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七)其它规定

  1.学校认可教育部和各省招办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计入高考文化投档成绩的全国性加分,即政策性加分含在投档分中,专业录取时计入总分。我校原则上认可考生具备的所有加分项中最高分一项,不可累计。按教育部要求所有政策性加分不适用于高水平运动队招生项目。

  2.学校生源不足时,省级招办可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进行征集志愿投档,投档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公布的招生计划缺额数。

  3.高考改革有关省(市)的录取规则和程序,以省级招办规定为准。

  十二、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

  1.文科类专业每生每学年6500元(沪发改价调〔2023〕 21号)

  2.理工体类专业每生每学年7000元(沪发改价调〔2023〕 21号)

  3.普通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年13000元(沪发改价调〔2023〕 21号)

  4.数字媒体艺术(中韩合作办学)、产品设计(中韩合作办学)和视觉传达设计(中韩合作办学)专业每生每学年30000元(沪发改规范〔2023〕 4号)

  5.普通高职专业每生每学年7500元(沪价行〔2000〕120号)

  6.国际商务(旅游及商务管理)(中瑞合作办学)专业每生每学年22500元(沪价费〔2015〕7号)

  住宿费标准

  1200元/年(沪教委财〔2012〕118号、沪价费〔2003〕56号)

  十三、资助政策

  我校认真执行国家和上海市相关学生资助政策,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同时,学校还设立有优秀学生奖学金、自强奖学金和各类社会奖、助学金。我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十四、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按照招生“阳光工程”的统一要求,我校秋季统一考试招生全程接受本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监督。

  举报电话:021-67791256

  十五、网址及联系电话

  学校官网:www.sues.edu.cn

  招生处(办)官网:zsb.sues.edu.cn

  咨询电话:021-62750183

  十六、其他须知

  1.学校部分专业实行大类招生,具体专业如下,

  电子信息类: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

  工商管理类:含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

  公共管理类:含公共事业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

  材料类:含材料科学与工程、焊接技术与工程

  设计学类:含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艺术与科技

  大类招生分流办法参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全日制本科按学院学科大类招生专业分流方案(试行)》及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2.校内转专业办法参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校内插班生及平台内转专业实施细则》及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3.未尽事宜按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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