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目的与要求
考生应具备演唱(演奏)的技能基础,对音乐作品具有一定的表现能力,具备演唱(演奏)的发展潜力;掌握五线谱视唱和乐理基本知识;符合学习音乐专业的基本素养和能力。
二、考试形式与内容
1.初试
演唱(演奏)乐曲一首(曲目自选,声乐主科除通俗唱法外不得使用伴奏带)。
2.复试
演唱(演奏)乐曲两首(曲目自选,声乐主科除通俗唱法外不得使用伴奏带,限时5分钟)(占80%)。
资格测试(乐理、听写、视唱),考试大纲另见资格测试(乐理、听写、视唱)大纲。
加试:声乐、键盘(声乐主科加试键盘,键盘主科加试声乐) 曲目自选 (占20%)。
3.考试要求 :考试时,评委有权指令考生演唱(演奏)作品的全部或片段,所有演唱(演奏)曲目均须背谱。
三、评分标准
优秀,85分(含)以上
演唱(演奏)方法正确,姿势、音准、音色、节奏、技巧等都较完美,乐感好,表现力很强,能强烈感染人,曲目难度大,演奏完整。
良好,75分—84分
演唱(演奏)方法正确,姿势、音准、音色、节奏较好,基本功扎实,技巧熟练,乐感较好,有表现力,曲目有一定的难度,演奏完整。
中等,65分—74分
演唱(演奏)方法基本正确,姿势、音准、音色、节奏尚可,演奏技巧基本掌握,乐感、表现力尚可,曲目难度一般,演奏完整。
较差,64分(含)以下
演唱(演奏)方法基本正确,音准、音色、节奏稍差,能掌握一般的演奏技巧;乐感一般,表现力一般,曲目难度一般。
注:未背谱演奏(演唱)则酌情扣分